一是因为滞纳金封顶带来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激增问题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许多当事人为了防止产生过高的滞纳金(如安全生产事故往往处罚在10-20万元),往往屈服于行政机关的处罚;复议机关也因为复议期2-3个月会产生2-3倍的滞纳金而劝说当事人先行缴纳罚款。但按照目前财政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罚款缴纳以后,退回手续相当繁琐。这让复议机关非常为难,往往出于情面而维持了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在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意见后,于 2007 年 4 月 27 日作出 [2005] 行他字第 29 号《关于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在诉讼期间应否计算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 [2005] 行他字第 29 号答复),明确指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加处的罚款属于执行罚,在诉讼期间不应计算。 ” 由于法院和复议机关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没有大刀阔斧地进行宣传,所以许多隐藏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自行化解了。 这次《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可能会随着民众对法律的知晓而迅速上升。 二是关于中止执行案件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据了解,目前各机关中这类中止案件量比较大,因为都是非诉执法案件,所以行政机关压力不大。如城管部门的违法建设等方面数量大,案件多。 但《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可能会改变以往以司法强制执行为主的立法模式,这给本来就人少事多、法律意识相对淡薄的行政机关增加了压力。 三是公安机关封路 由于改造工程需要,一些临时设置的管理委员会和交通警察大队往往喜欢在报纸上联合发封路通告,尽管原来我们已经向有关部门提过此事,但没有回应。按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四是公安机关目前出于维稳的强行带离、强行驱散等行为应属行政强制措施 这会给法院和复议机关带来审判和复议压力,也增加了公安机关的办案难度,因为必须要严格按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9项程序进行。有人认为,按行政强制法第三条的规定,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排除行政强制法的适用,但值得进一步研究。 五是保管费用需要专项经费 长期以来,由于某种原因经费等问题,许多部门特别是交警等机关向当事人收取保管费用。 按行政强制法第三条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这会给政府部门经费带来问题。 六是廉政建设问题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但容易产生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 七是此处的依法是依何法?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如果其不缴纳代履行费用,是行政关系还是民事合同关系?